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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2011-12-06 09:34:01
提出如下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东利用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作为奖金向职工发放,该部分奖金可否纳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社保费的基数,缴纳的社保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全额扣除?政策依据是什么?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不能纳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社保费的基数,因为这是税后利润。

符合规定范围的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只是提取了未实际支付,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2、对于雇主责任险的处理及规定也同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以及上述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继续缴纳,但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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