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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回土地搬迁中备品备件处理是否进项税额转出

2011-12-20 18:22:38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

我公司应政府收回土地要求,于今年6月关闭制油工厂。制油工厂处置时库存备品备件120万元,然后将备品备件以废铁方式变卖收入3.6万元,并计提销项税6千元。

请问在处置库存备品备件时是否将12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要将12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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