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分公司领用自已生产的产品,形成设备是否需要交缴增值税,总、分公司不在一个税收管辖地,不属两个城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移送总公司的自产产品作为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不涉及视同销售货物中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问题。但如果分公司将设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则视同销售货物,涉及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见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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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回复 | 1、领用自已生产的产品形成设备,该设备只要不是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2、视同销售,不需要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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