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我们有一外籍人员,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但不在中国境内领取工资,工资全在澳门支付。我的理解是:按着中国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下,澳门支付的工资也要在国内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和×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我的问题是:
1. 以上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2. 该外籍人员应如何申报纳税,自行前往税务局申报还是可经由境内并不给他支付工资的公司代为申报?
3. 该外籍人员应申报多少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好像随便申报多少都行,毕竟国内税务局又不知道该外籍人员每月在澳门领取多少薪资?
4. 该外籍人员在澳门缴纳的个税是否可在国内申报纳税时抵减?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理解正确。
2、有您公司扣缴。
3、最好按实际申报。
4、个税没有抵减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文 号: 国税发【1994】第148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六、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 适用 速算 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
应纳税额=(薪金应纳×税率-扣除数)×──────────
税所得额 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
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