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公司2010年发生土地租赁费20万元,未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发票,但当时预计会在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之前收到对方发票,所以当时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2011年又新增土地租赁费20万元,还是未收到对方发票(且不知对方何时开票),因此我在作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将这两笔合在一起作了纳税调增40万元。现在税务师来作审核,说是不调2010年的20万,只调2011的的金额。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正常的情况下,2010年也需要调整,补交2010年所得税(如果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
因为鉴正报告是税务师所出具的,可以参考税务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