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04-2007年度按月计提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未取得商务委批准,无法支付,2004-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今年,在母公司放弃2004-2007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我公司在会计账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请问,所得税申报时,可否进行纳税调减?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可以,放弃的债权应当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