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托管了一家公司(A公司),我司与A公司是跨省的两个企业,协议中约定每年支付固定托管费,A公司的品牌、产品批号在托管期间为我司所用,约定A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归属我司,请问我司获取A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否在我司当地还要交纳所得税或营业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如果您公司不是以投资的形式对A公司进行投资的话,那么托管费就应当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除非您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分回的税后利润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