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08-12-19 财税【2008】170号 第五条 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 ,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2008-12-18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所以我想问老师的问题是 对于出口2009年以后购买的已经使用过的旧设备 对于该设备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谢谢您的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6号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有关出口2009年以后自用已抵扣进项税的旧设备与国税发〔2008〕16号如何衔接的问题,请咨询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