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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变更是否需要交税

2012-05-17 12:00:3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08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A公司占40%的股份和B公司占60%的股份(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B公司所占的60%股份,全部转让给A公司,没有股权溢价,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需要交税吗?如果需要交的话,要交哪些税?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留存收益转化为资本利得,应体现在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中。即如果有留存收益则不能平价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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