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施工一项工程,其中包括房屋建筑物,于2008年完工,工程费用未决算。在在建工程中挂账,没有转增固定资产。由于各种原因,其他公司无偿使用。现经公司会议决定,将工程中的所有资产转让给使用的公司,请问我公司是否按销售不动产缴税,都需交何种税,是否缴房产税,房产税的缴纳时间如何确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转让土地房屋的转让方的税收问题
营业税:销售土地房屋的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2、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3、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4、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0.5‰计税贴花。5、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 30%-60%。6、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财税[2003]16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参见财税[2003]16号。
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不少地区对《通知》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出现偏差。为便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