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请问:
我单位是一家煤炭企业,准备在公司内部成立一个服装加工车间,主要加工劳动服、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加工的这些产品用于我单位的煤矿工人,不对外销售。请问:我单位这种形为属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交税吗,怎么交税,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应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