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一家正在生产的洗煤厂,为了扩大企业规模,现将部分原有的已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资产及基础设施全部拆除,在原址上重建规模较大的新建筑(目前还在生产,到年底全部停产拆除),请问专家:这部分拆除的资产如何处理,能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进行会计业务操作,请指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处理按下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