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个煤炭开采企业,当年计提的工会经费在年末未使用完,同时地方税务局也向我公司按所计提工会经费的40%代收了工会费,请问:我公司在足额按工资总额2%提取,又足额由地税局代市总工会收取提取额40%的工会费后,我公司在年底未使用完的工会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合法票据,合法票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工会经费应上缴工会,你所在的地区是委托地税代征,应该有代征文件,对剩余部分的使用应该有相应的条款。这样符合工会经费代征文件的规定由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