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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委托付款

2012-08-01 12:29:04
提出如下问题:
甲与乙签订了购货合同,乙向甲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款项支付由乙委托甲付给了丙,或甲将款项付给丁,由丁付给乙方,以上款项支付均有委托付款书,请问这样操作在税收上有什么风险没有,特别是增值税上,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如果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付款单位与取得发票单位不一致,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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