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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2012-08-27 14:48:40
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专家老师:

您好!

我集团的建材厂适用 财税 [2009] 9 号的规定,按6%的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并已在税务局备案成为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但建材厂同时还销售在财税 [2009] 9 号第三条以外的货物,请问这部分应如何计税。有无依据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 [2009] 9 号第三条以外的货物应按17%计提销项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无专门的文件。答复的依据为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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