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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2012-08-27 18:31:46
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专家老师: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里的部分实物资产是指多少,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比例。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目前没有具体的文件对此作规定,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看他们把握的尺度。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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