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有股东17人,现要增资到3000万元,以前注册资金是500万元。能否用自有资金(今年客户将会转销售收入2100万元),资本公积20万元,账面资金880万元用于注册资金。如果这样增资,是否交个税?在增资过程中,怎样能合理避税?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实质上你公司是通过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过程,一个是利润分配和增资两个过程,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有关避税问题按规定不在网上作答,请与当地俱乐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