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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其他公司代理业务的损益处理

2012-11-07 18:29:26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为一家进出口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份,B公司是一家保税区内的进出口公司。

年初A-B之间签订代理协议,约定B代理A进口一批货物入保税区并以B的名义销售,盈亏都由A企业承担并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半年之后该批货物行情大跌,该批货物销售完后亏损金额很大。由于是保税区内的购销业务,该批货物的购销都不涉及增值税发票,只有与国外客人的合同清单发票。

想跟老师请教的是:1、A企业在该代理业务中的亏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吗?AB企业之间的关联会不会让这个代理业务存在瑕疵呢?

2、如果可以抵扣,需要向税务机关做资产损失申报吗?如果做资产损失申报的话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3、对这些业务A企业应该怎么帐务处理呢?这一块的业务亏损是做其他业务支出吗?还是说可以冲减收入或者增加成本?麻烦老师给以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进入我国境内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在关境外。且又以B的名义在保税区销售给国外客人。对国内企业A而言,此货物相当于没有入境。发生的损失与其无关。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1、“货物没有入境发生的损失就与A无关?”如果有关,涉及入关境,需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另:关外企业的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2、出口企业经营转口贸易的,应在确认转口贸易收入月份的次月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部门办理转口贸易业务备案。
专家回复
已回复。
专家回复
以B的名义在保税区销售是分析问题的前提。由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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