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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水利建设资金

2012-12-12 13:01:25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单位是做批发产品的。现在我想了解关于2011年1月到现在的一些关于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水利建设资金的一些相关资料,以及怎么去应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现将2011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请符合审批类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2012年4月15日前上报各主管地税分局;符合备案类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2012年3月31日前上报各主管地税分局。
  2、专门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的鉴证不采用,要求列明业务明细的可由中介机构在其年度审计报告或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基础上补充说明,不得加注专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3、各类证书、文件申请优惠当年必须有效。
4、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资料报送要求: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一致,计征依据填写2011年度实际销售(营业)收入,书面资料不得涂改;
  2、有关部门及符合相关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优惠项目汇总表中附送资料)。经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可提供上年度12月份福利企业年度认定表复印件,不再提供《残疾人证》、工资清册和参保缴费证明。
以上报送资料须提供二份,减免金额十万以上须提供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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