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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工程收入确认

2012-12-17 23:32:4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12月份才签订了一项检修工程合同,目前工程还未开始进行,检修人员也未进场,但发包方要求我公司现在就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也未收到前期工程款,请问老师我公司在12月份是否应该确认该项工程收入,并上交增值税、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销售自产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先开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企业所得税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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