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向香港地注册银行借款,因银行要求,向香港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咨询费由我公司承担,支付给香港律师事务所。请问:我公司付咨询费的时候需要代扣代缴税吗?如需要,会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能否告知相关税法的依据文号?咨询服务人员是来境内或末来境内有区别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按此条例规定境外劳务应该代扣代缴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按上述规定,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外,不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则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