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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形资产涉税问题及出售问题

2013-02-26 23:37:1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又一次提问了,有三个问题:

一、有一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A,出资人为B(民营企业),C(地质单位事业制),A企业2011年2012年相继从C单位购入探矿权(与勘探项目有关),但是A企业没有纳税,C企业也没有纳税,这种行为对吗,依据是什么?

二、现A企业想把该企业出售给C单位,要缴什么税,怎么交,税率?

三、财税〔2012〕6号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发生在本通知之前的行为怎么纳税,纳什么税,我说的事业单位C地调单位属于免税单位吗?如果这种情况违反了税法规定,需要多少罚金及罚款等?麻烦您了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不对,C企业应按5%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2、如果A企业连同债权债务的整体资产转移给C单位,不交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国税函[2002]420号、国税函[2002]165号、财税[1995]48号、财税[2003]184号、财税[2003]183号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有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发生在本通知之前也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5%),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文字号: 主席令【2001】第049号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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