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公司是风力发电企业。是电厂,属于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是电网企业。
按照财建〔2012〕102号电价附加需缴纳增值税,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不需缴纳增值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上述是关于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处理,针对销售的电量的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
2、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是关于财政补贴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