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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增值税

2013-04-11 12:10:59
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号公告: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请问:?“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具体含义?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企业按专项应付款处理,未转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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