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电力企业,由于上大压小已经获批上大机组,还未开工已开始发生前期费用,目前大机组的前期项目费用都是老单位承担,管理费类的比如跑项目所花费的油料、车辆维修费等如果供货方提供的是增值税专票,请问走入在建工程的待摊管理费时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款?另外项目所使用的微机、笔记本电脑、空调等固定资产是否走入老单位的固定资产项目,并在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全部不可以抵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相关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