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我是一家外贸企业,其中有代理进出口业务。主要是国内有些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我司代理进出口业务。业务操作按委托方授权签订进口合同,代理进口货物。在合同签订后收取合同所需进口货款、关税等进口税金以及相关杂费等预收款。我司按进口进度支付货款、税金、费用。同时结算时将进口发票、税金、等发票原件交委托方。我司按进口货款的1.5%收取代理进口手续费。
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请问1、该业务是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中垫付资金的含义?3、如税官认为是增值税,我司认为是严格执行了文件精神,如何反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属于代理业务交纳营业税金。
2、垫付资金,代理公司提前支付资金,然后和委托方结算。
3、按上述执行,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