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 我公司于2010年与隔壁公司签定了的租赁协议,租对方部分空置的土地和厂房,租期8年。我公司相继在租借的土地和厂房上改建成仓库、配电房、锅炉房等。建成使用记入了长期待摊费用。
2、 隔壁公司破产被政府接管,我公司继续租赁其空置土地和厂房。今年3月政府将该厂的可用建筑和土地进行拍卖,拍卖须知中说明:地上附属物价值100万固定,随拍卖价值增长的只是土地部份。我公司竟拍购得,并于4月签定了土地(含地上附属物)购买合同,5月交完全款,并缴纳契税63万。5月财政局开具了土地出让金2000万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地面建筑物100万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3、 请问:(1)地面附属物的价格需要分摊土地价值不?如需要按什么标准分摊?
(2)我公司购得的土地入帐价格应是多少?地面附属物(有房产证)入帐价格是多少?
(3)我公司锅炉房赁空地上由我公司自建的,现在土地已归属我公司,锅炉房如最终取得房产证是否由长期待摊费用转入固定资产?如需转入折旧年限应从何时算起?如没取得房产证锅炉房是否也要由长期待摊费用转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从何时算起?
(4)仓库和配电房是在原来租凭的厂房上改建的,取得土地证后,这两个建筑物的摊余价值是否与相应地面建筑物价格相加后,转入固定资产?折旧起点和时间应如何计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将未摊销完部分转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出折旧。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未摊销完部分转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时间。折旧年限为扣除前摊销年限后的剩余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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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回复 |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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