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公司租用我公司场地,电费分户计量,由我公司代收后统一交供电局,供电局对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现承租方要求我公司就代收的电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我认为不合适,想问问专家的意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函[2009]537号文规定,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按转供自来水电处理,转供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3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