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县农电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因架设线路砍伐一些产权人的树木,发生过纠纷最后达成协议,以超过国家赔偿标准的金额,给予赔偿。县国税局检查后告知我单位,按照国税发93年154号文件,按无偿赠与他人要缴纳增值税。请教老师:这样合法吗?有具体文件规定吗?我单位该怎样答复县国税局。
第二个问题是:我单位改造用户表工程,通过省统一招标,入库1万块电度表,出库两千四百块,按每块50元计算十二万元,税务局要求按照此数值计算增值税并作进项税转出。国税局说应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请问老师,电度表的出库,应该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吗?税务局这样处理合法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请问是用什么赔偿的?实物还是货币资金?
2、关键要看改造用户表工程是增值税项目还是营业税项目。如果该工程是交营业税的,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是增值税项目则不需要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