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近期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是否需要改变被投资方接受投资时和支付股息时的会计处理?公告说“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在会计处理上怎么做?公告颁布之前被投资企业在接受该类投资时是作为增加所有者权益处理,支付股息平时是挂往来,至赎回投资时一并作为投资溢价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按该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税务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被投资企业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