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赣国税函[2012]47号文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计提范围为:市(县、区)新老城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型工矿区以及乡镇大工业用电以外的乡镇以下(含乡镇)用电。因此,我公司按照乡镇大工业用电以外的乡镇用电量计提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近日,我市国税局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提出,赣国税函[2012]47号是延续财税字[1998]47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财税字[1998]47号文规定如下: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市国税局指出我公司不应对乡镇1KV——10KV的非居照明、非工业以及商业用电三种用电性质计提农村电网维护费。按我公司理解,此三种类型用电均属于计提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的范围。应该如何确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的计提范围,望各位专家给出意见。
另:赣国税函[2012]47号文还规定该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处理不作调整。若按照我市国税局的理解需对乡镇1KV——10KV的非居照明、非工业以及商业用电三种用电性质计提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出调整,那对2012年及以前计提的农村电网维护费销售额是否就不需调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抱歉,农村电网的概念由国家电网公司制定,可以咨询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网农[2006]6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