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的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那么,土地使用权既是有土地证上的使用年限,也可按10年摊销?
2、税法上低值易耗品和消耗品是如何区分的,哪种类型的东西可直接记入当期费用,哪种类型的东西需记入低值易耗品再进行摊销?税法上低值易耗品摊销可以采用一次性摊销、分期摊销、五五摊销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按法律规定的出让年限摊销。(土地证上的使用年限)
2、低值易耗品
1)低值易耗品按其用途一般可以分成:
一般工具: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工具。如刀具、夹具、模具及其他各种辅助工具。
专用工具:指专门用于生产各种产品或仅在某道工序中使用的各种工具。如专门模具、专用夹具等。
替换设备:指容易磨损、更换频繁或为生产不同产品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轧制钢材用的轧锟、浇铸钢锭的锭模。
包装容器:指用于企业内部周转使用,既不出租、也不出借的各种包装物品。如盛放材料、储存商品的木桶、瓷缸等。
劳动保护用品:指发给工人用于劳动保护的安全帽、工作服和各种防护用品。
管理用具:指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用的各种家具和办公用品。如文件柜、打字机等。
其他低值易耗品: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低值易耗品。
2)低值易耗品摊销的主要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