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税法与会计差异原因,进行纳税调增的项目,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一致,企业在2013年能否将会计折旧年限调整与税法一致,并将纳税调增的折旧调回?如果可以,是否需要税务备案?
2、由于账务处理有误,将部分2007年-2010年部分应记入固定资产的工程没有记入固定资产,并没有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那么2013年进行账务调整时,以前年度的折旧可否补提?如果可以补提,是否需要税务备案?
3、由于账务处理有误,将部分2007年-2010年部分应记入当期费用的业务没有记当期费用,那么2013年是否可以进行账务调整时,如果可以调整,是否需要税务备案?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2、所述折旧及费用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