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公司属集团化管理的母公司,设立在云南昆明,公司除支付管理人员的费用及一些为收购新项目发生的一些费用外,无其他收入。现打算将地处湖南一个县城的全资子公司(从事水力发电)变更成分公司,这样发电收入占公司全部收入的比重超过70%。这样的情况下,能否享受本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就是说只要总分公司合计发电收入占比达到70%
就是说只要总公司(含分公司收入)发电收入占比达到总收入70%,则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仍为当地税率,对吗?请老师明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