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是吉林省一家煤炭企业,今年向长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了一笔款,利息按月3.5%收取,其中委托浦发银行放贷收取1.5%的利息,再通过签订咨询合同的名义收取2%咨询费。该款原数借给了我的子公司使用,我公司应同该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咨询合同,按同期利率加成5%收取该子公司的利息,应按同期咨询费加成5%收取咨询费,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子公司所承担的利息及咨询费能税前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你公司无法模仿银行的收费方法。收取的利息为全部收入。子公司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受以下规定的限制: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分解为利息和咨询费,规避政策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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