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

2013-10-23 18:21:5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与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同时与该个人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其为我司提供产品推广服务。但我司实际每月定期定额支付报酬2500.00元。为降低个人税负,我司欲采用工资薪金方式支付,请问该种处理方式是否可以操作,是否有法律文件支撑。对于企业而言,我司这种处理方式有什么样的涉税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如果提供劳务的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需申请税务机关代发开票,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劳务费的入账依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1、劳务,企业必须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劳务费的入账依据,否则税务检查时不允许其税前扣除。2、工资,受《劳动法》制约。这是企业需要考虑的。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