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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劳务税收问题

2013-11-25 16:43:19
提出如下问题:
对外支付增值税劳务的不含税额如何计算成为含税金额,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税率)

2、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的:
1)增值税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的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可以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劳务发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的按法定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劳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税率取决于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请参考: 财税[2013]37号。
专家回复
先假定税前收入为已知数,正算出税后数;然后再假定税后收入为已知数,倒算出税前数。最后提升为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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