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公司新成立,是供热企业,2013年开始工程建设,11月末完工,工程项目试运行到本年12月31日,在试运行期间发生成本100万元,记到了在建工程科目中,同时产生了10万元的收入也记到了在建工程科目冲减工程支出。12月账务处理为:
1、发生100万元成本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待摊费用 100万元
贷:原材料 100万元
2、收到10万元供热收入时:
借:预收帐款 10万元
借:在建工程--待摊费用 -10万元
3、资产负债表日100万元 - 10万元 = 90万元*0.25 = 22.5万元
借:应交税费 - 应交所得税 2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万元
请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从2014年计提折旧中90万元,假设折旧10年,每年有9万元的折旧费是否调减当年成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工程项目试运行期间发生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应冲减工程成本
国税发[1994]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二)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