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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所得税

2014-01-11 00:28:28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公司目前正在重组,有以下疑问:

1、一方以资产投入到被重组企业中,投入的是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合计占到资产投入方总资产的75%以上,收到被重组企业40%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资产投入方可否选择所得税的特殊税务处理?如果可以,那双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将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入到有限责任公司中,可否享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可否象企业所得税一样有特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请区分投资行为与股权收购行为的区别。股权收购可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而投资无此分类。投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投资行为。
2、用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第191号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21号 )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国税发〔2008〕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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