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在销售煤炭以外 另收取装卸费,并按17%的税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开票结2013年因诸多原因不算,我公司在2013年12月做暂估收入处理 借:应收账款 50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万 且没有缴纳增值税 ,准备在2014年1月份确认结算金额后 红字冲销12月的暂估收入重新记账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这样会计和税务处理合适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使用这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吗?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不确认增值税。
可以如上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