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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不动产转移问题

2014-01-25 20:12:1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建设工程,合同由总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相关发票均开具给了总公司,请问此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可否直接作为分公司不动产入账?是否可以作为分公司的资产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将固定资产-不动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视同销售。
2、总机构设立该固定资产总账,分支机构设立该固定资产明细账。
3、总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总分支机构不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纳。 2)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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