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公司是县级供电公司,按照物价部门许可,收取新建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50万元,由于其他原因,该笔款项出现跨年度挂账,请问该笔资金需要交纳何种税?需要确认收入吗?请参考财税【2011】35号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财税[2011]35号讲的是中央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2、你公司的问题为收取新建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
3、电力设施配套费应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局令【2004】第010号
第三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