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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老师帮忙解答一下

2014-05-15 00:06:0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大邑招拍挂一块土地用于加油站建立,现母公司希望在大邑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经营此加油站。经大邑国土部门咨询,因招拍挂以母公司名义进行,所以土地不能直接办理到子公司,只能通过母公司过户到子公司

1. 请问大邑国土局的说法是否正确,此土地是否只能办理到母公司然后过户?

2. 如果此土地需要先办理到母公司再过户到子公司,可否减免过户税款?

3. 现在此子公司还未成立。如果我公司将此土地以入股方式转让给子公司,涉及可减免的税费有哪些

?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大邑国土局的说法是正确的。

2、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给子公司,涉及:
1)、营业税:转让土地所有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差额征税)
2)、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4)、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0.5‰计税贴花。
5)、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 30%-60%。
6)、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受让土地使用权方:
1)、需缴纳契税(3%--5%浮动税率)。
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0.5‰计税贴花。

3、也可以投资于子公司:
土地使用权投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第191号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使用权换取股权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土地使用权转让按0.5‰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6】第162号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5)被投资企业需缴纳契税(3%--5%浮动税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6)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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