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分公司,总公司有一批资产以投资形式划拨给我们,数额较大,包括固定资产(加气站、设备)和无形资产(土地),只有转让协议之类的手续,没有开具发票?这样可以吗?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哪些正规手续?怎么处理才可以避免我公司的税务风险?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具体相关规定有哪些?请列示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总公司将资产移送分公司时,均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契税的应税行为,而总分公司间无偿划转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因此分公司不用缴纳契税。
无偿划转不属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无偿赠与,应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但总分机构间的无偿划转并未转移所有权,不适用上述无偿赠送和无偿赠与的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也不用缴纳印花税。
增值税分两种情况(设备和存货):
1.在总分公司统一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的情况下(不考虑同一县、市的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转移固定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
2.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总公司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分公司的行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处理,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总公司的资产调拨给分公司资产如果不是为了销售,则不涉及增值税等税费的缴纳。例如调拨的是设备等固定资产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若调拨的是商品则应属视同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2、如果总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并实行合并纳税,如果调拨的是固定资产,可以不开具发票。
具体请贵公司参考以上文件规定。仅供参考,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