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老师!想咨询下:
A公司:准备将本公司取得二个项目的风电开发权转让给B公司,前期A公司为这二个项目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合同款和相关费用,现在准备将这二个项目的开发权转让给B公司
B公司:准备收购A公司二个项目的开发权
C公司:A公司的股东
三家公司之间签订了资产转让的三方协议,由B公司将A公司前期支付的费用支付给A公司的股东C,股东C收到款项后再支付给A公司,
请问,B公司支付此部分A公司前期垫付的费用时,付款依据是什么?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专项报告(A公司支付费用的专项审计)是否可以作为付款依据?或者再做一份劈帐报告作为依据?还是需要A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开具发票要缴税
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B公司支付的A公司前期垫付费用时,应以双方确认的金额为依据。这部分费用可以直接并到项目转让费用中统一核算。
2、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不能做为付款依据。需要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时需交税。
3、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纳营业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