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母公司准备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划转一块土地到全资子公司,在向税务局申请减免契税时被告知“只有无偿划转才免契税,增资扩股不算无偿划转”请问税务局说法对不对?如果只能无偿划转的话,账务应该怎样处理,土地接受方(子公司)会不会涉及到被要求征收无偿划转的所得税??是否有文件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把握资产划转免征契税政策的精髓
1.“划转”只能是无偿的
财税[2012]4号文件事实上是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精神,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无偿划转”改为“划转”。那么,存在“划转”不是无偿的情况吗?如果资产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则属于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等交易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应按《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由房屋、土地承受方缴纳契税。所以,“划转”只能是无偿的。
2.“划转”不是赠与行为
资产划转不需要回报,双方都不产生经济利益。而免征契税中所称的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赠与的承受方取得了经济利益。
3.“划转”不是买卖
资产划转是股东权益的转移,双方都不产生经济利益。而契税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或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划转”不是投资行为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资产划转与资产投资的重要区别在于:资产划转,是股东权益的转移,不需要回报,双方都不产生经济利益。根据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免征契税是合理的。而资产投资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资本增值,转出了资产,换回了股权。如果是投资行为,承受方承受土地房屋,在未来将向转让方支付相关的经济利益,理应属于《契税暂行条例》的征税范围。
一般情况下的资产划转,账务处理的结果为调出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调入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增加。否则,不能确认为资产划转,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政策。也就是说,把握资产划转免征契税的条件,必须把握如下两点:
(1)转出与受让企业是否拥有共同的投资者,即其投资主体是否相同。
(2)该项行为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转出资产企业与受让资产企业均系单方面行为,转出方并未因此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受让方也并未因此付出相关的经济利益。
贵公司请参考以上文件,此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