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因要办理某种资质,需要有此种资质人员挂靠到单位,每年单位支付证书挂靠费,与挂靠人员签订合同是咨询服务,如何才能做到所得税前扣除?目前想到几种方法:1、到当地税务局代开咨询费增值税发票需本人亲自去开,个人来回路费用太高;2、开劳务发票,税率太高;3、想问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国际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请问有别的方法解决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际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所以,您们按季节性、临时工、劳务派遣用工就可以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