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关联企业之间借用员工,由借用方支付工资及社保。。。。会涉及到什么税务问题?
请列出相关法规依据?谢谢专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由于被借用职工不是借用房的职工,借用方不能以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费用,只能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给出借方单位,由出借方给这部分人员支付工资、社保等费用,且出借方应就该部分款项给借用方开具劳务营业税发票,借用方方可税前扣除该部分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工资薪金总额”口径的掌握,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准;借用方公司发生的劳务派遣工支出,属于劳务成本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应凭出借方公司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不得作为工资处理。
个人所得税申报由出借方公司作为本单位员工正常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