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地方国有企业,中秋节临近,如果给企业职工发放部分实物福利,在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且不超工资薪金总额的14%,是否符合当前的法律、法规政策?请详细列明适用具体法律、法规条文。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个人认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