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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2011年13号公告

2014-09-09 07:56:23
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这个政策强调的是“一并”,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请贵公司认真把握。
此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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